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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分累积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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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活动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发行的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贷记卡及各类
联名卡。
2. 自2006年4月1日起在您持卡期间内,我行长城探宝消费积分将长期有效。礼品兑换活动我行每年将定期开展。
3. 1.3在积分累计期内,持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在本地或外地商户刷卡消费,每消费1元人民币积1分,1元以下消费不计入积分。持卡人于五一、十一、春节三大国定假日期间消费,积分按双倍计算(双倍积分累计时间自相应国定假日起始日的0点至其结束日的24点)。
4. “随心购”中银长城卡免息分期付款交易于每期在账户中扣款时生成相应积分。
5. 积分累计期内,我行推出其他活动的积分奖励将根据该活动的具体规则执行。
6. 附属卡消费所产生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并由主卡持卡人使用。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的积分分开
累计,在兑换礼品时合并使用,公司卡的积分不可合并。
7. 下列交易或项目均不列入本期活动积分范围:
(1)信用卡年费、透支息、滞纳金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或费用;
(2)转账、存取款、代扣款、代缴费;
(3)在房地产、汽车销售及维修、建筑装潢、物业管理、加油、电信服务、各类批发、保险、公历医院、公立学校、政府服务等商户的消费(商户类型以我行查询情况为准)
(4)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
8.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我行有权取消相关持卡人参加本活动的资格:
(1)违反领用合约中的条款;
(2)于本活动期间申请销户;
(3)账户冻结;
(4)欠款逾期未还;
(5)在本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洗钱、欺诈等交易行为。
9. 已挂失卡的积分将被暂时冻结,该冻结积分可自动转入补办的新卡中,并在补办新卡开通后解冻。
10. 我行有权修改以上积分计算规则,但须于新规则生效的至少一个月前,通过对账单或本活动网站对新规则予
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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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使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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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度“长城探宝”消费积分的兑换将从即日起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届时未兑换的积分我行将为您保留。
2、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的积分可合并使用,但公司卡的积分不可合并。如持卡人同时拥有个人卡及
公司卡的,个人卡及公司卡积分须分开使用。
3、积分兑换期内,持卡人可凭登录账号和验证号使用积分兑换、换购礼品,或使用积分参加月度竞拍。持卡人的
可用积分以“长城探宝”网站、“长城探宝”服务热线电话及“长城探宝”积分换礼旗舰店所提供的即时数据
为准。
4、个人卡的积分兑换、换购礼品及竞拍拍品须由主卡持卡人本人领取,领取时,持卡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持卡人申请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和支付换购金额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换购时须提供)并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由工作人员(或物流人员)在签收单上摘录持卡人证件号的最后6位数字。
5、公司卡的积分兑换、换购礼品或竞拍拍品须由申领时指定的领取人本人领取,如申请换购须通过领取人名下的
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支付相应金额。领取人须出示公司开具的介绍信(信内写明领取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并盖公
章)、本人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所列证件相同)和支付换购金额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换购时须提供),并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同时由物流人员在签收单上摘录领取人的完整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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