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活动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发行的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贷记卡及各类联名卡。
2. 自2006年4月1日起,在您持卡期间内,我行长城探宝消费积分将长期有效。礼品兑换活动我行每年将定期开展。
3. 在积分累计期内,持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在本地或外地商户刷卡消费,每消费1元人民币积1分,1元以下消费不计入积分。持卡人于五一、十一、春节三大“黄金周”期间消费,积分按双倍计算(双倍积分累计时间自“黄金周”起始日的0点至其结束日的24点)。
4. “随心购”中银长城卡免息分期付款交易于每期在账户中扣款时生成相应积分。
5. 积分累计期内,我行推出其他活动的积分奖励将根据该活动的具体规则执行。
6. 附属卡消费所产生的积分计入主卡账户,并由主卡持卡人使用。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的积分分开累计,在兑换礼品时合并使用,公司卡的积分不可合并。
7. 下列交易或项目均不列入本期活动积分范围:
(1)信用卡年费、透支息、滞纳金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或费用;
(2)转账、存取款、代扣款、代缴费;
(3)在房地产、汽车销售及维修、加油、批发、保险、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政府服务等商户的
消费(商户类型以我行查询情况为准)
(4)其他我行另行指定的项目
8.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我行有权取消相关持卡人参加本活动的资格:
(1)违反领用合约中的条款;
(2)于本活动期间申请销户;
(3)账户冻结;
(4)欠款逾期未还;
(5)在本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洗钱、欺诈等交易行为。
9. 已挂失卡的积分将被暂时冻结,该冻结积分可自动转入补办的新卡中,并在补办新卡开通后解冻。
10. 我行有权修改以上积分计算规则,但须于新规则生效的至少一个月前,通过对账单或本活动网站对新规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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